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535号罪犯苏伟华,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伟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六被告人退赔人民币438000元(苏伟华只对其中的309300元承担连带责任),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伟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伟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苏伟华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伟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