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字第751号

穆桂花与孟庆玉、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桂花,孟庆玉,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751号

申请人:穆桂花,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孟庆玉,男,汉族,住齐河县号。

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穆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玉、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宋卫东的银行存款90580元,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