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751号
申请人:穆桂花,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孟庆玉,男,汉族,住齐河县号。
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穆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玉、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宋卫东的银行存款90580元,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