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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425号

方大传、刘云军、杨光廷与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大传,刘云军,杨光廷,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方大传,男,195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刘云军,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杨光廷,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述三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教育局法规办律师。上述三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冉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方大传支付工资31000元、经济补偿金11000元,计4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刘云军支付工资36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计39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杨光廷支付工资4200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计45500元,及以上费用合计1265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给付方大传42000元,刘云军39000元,杨光廷45500元,以上款项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62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