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73号原告陈德尧,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戴劲松,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金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库尔楚园艺场。组织机构代码证:74522024-3.法定代表人韩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张XX,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尧与被告库尔勒金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尧的委托代理人戴劲松、被告库尔勒金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尧诉称,2015年2月9日,借款人吴传军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利息按季结算,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被告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据。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除支付部分利息外,一直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向被告要求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亦未履行偿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38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库尔勒金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吴传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3000000.00元。在原、被告及借款人吴传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即吴传军)提供由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名下资产焉耆县佳和上城小区2011013地块第七栋1-4层,面积为4323.37平米作为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质押担保”。现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焉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而借款人吴传军系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焉耆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本案主合同借款人吴传军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刑事案件未决前,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40.00元,退还原告陈德尧。如不服夲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春波
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