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民申61号

任有胜、李海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有胜,李海成,刘占刚,田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任有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宣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海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宣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占刚,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素云,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街36号院兴泰小区4号楼l单元501室再审申请人任有胜、李海成与被申请人刘占刚、田素云侵权纠纷一案,前由宣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宣县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有胜、李海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有胜、李海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杨喜荣签订抵顶协议,杨喜荣已把房屋所有权交付给申请人,并且宅基地证已办理变更登记,有杨喜荣法庭调查的笔录为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因为在我们赵川村这一片房子就没有统一办理过房产证,到房产局办理以种种理由推辞不予办理,告诉法院这一切,法官不去调查取证就枉作裁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宣化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原审法院没有用法律的有关条款去衡量过,应以法律的哪一条更合适本案的需要,枉作裁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经审查查明,2008年10月13日,案外人杨喜荣之子杨军龙给田素云打借条:今借到田素云借款11万元,借期为一个月,用本人房产证做抵押(房产证名为杨喜荣),如到期还不了款,杨军龙自愿将房出售还款,或由田素云卖房。借款人:杨军龙。2008年11月22日,杨军龙向刘占刚借款107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5天,到2008年12月6日还清。如到期还不了每天多加3000元。杨军龙把赵川村中心街产权登记人为杨喜荣的房屋契证(印契N0.025676)交给刘占刚作抵押。2009年8月30日,再审申请人任有胜、李海成与杨喜荣于达成以房及宅基地抵债协议,杨喜荣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院落抵顶欠任有胜、李海成183000元。但未将抵顶的房屋交与任有胜、李海成。2009年10月杨军龙的母亲任玉花将房屋钥匙交到刘占刚母亲贾桂香家中。后刘占刚姐姐刘金莲对此房屋看管至今。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喜荣之子杨军龙向田素云、刘占刚分别借款,合计217000元,杨军龙将其父名下的房屋契证(印契N0.025676)交给了田素云、刘占刚。之后杨喜荣的妻子任玉花又将该套房屋的钥匙交与刘占刚母亲贾桂香家中,这样,田素云、刘占刚凭借杨喜荣的房屋契证和该房屋的钥匙占据和管理了该套房屋及院落。这种占据和管理是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为的一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再审申请人任有胜、李海成虽然与杨喜荣达成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院落抵顶任有胜、李海成欠款183000元。但双方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不能抵抗田素云、刘占刚的对该房的占有和管理权,因为任有胜、李海成并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故田素云、刘占刚占据和管理该套房屋对其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任有胜、李海成与杨喜荣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即使有效也仅对合同相对方具有约束力,即杨喜荣的行为对任有胜、李海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待任有胜、李海成对涉案房屋、院落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了所有权,可再行主张权利。为此,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任有胜、李海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任有胜、李海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