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93号
原告:孙再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陶升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再旺诉被告陶升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再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再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再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再旺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