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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693号

孙再旺与陶升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孙再旺,陶升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93号

原告:孙再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陶升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再旺诉被告陶升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再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再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再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再旺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