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276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献军,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付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