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54号
申请人:孙狄锋,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长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
申请人:李秀香,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周家**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狄锋与申请人李秀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狄锋与申请人李秀香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李秀香损失医药费14.7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100元、电瓶车修理费400元,以上损失合计3214.7元,全部由孙狄锋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