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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618号之二

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吴雁梅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雁梅,李印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吴雁梅,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印权,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雁梅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