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180号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戴宪华,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峰。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