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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更12号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0105刑更12号罪犯杨某,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2015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5日被释放;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监外执行。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川0105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经查,我院于2016年4月30日委托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对罪犯杨某的妊娠进行检查诊断,并出具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意见。2016年5月6日,经过对罪犯进行病情检查,该院出具会诊意见如下:目前诊断为中孕,宫内单活胎;依据我院检查资料,符合保外就医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  张斌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斌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