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49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3楼。法定代表人喻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席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春霞,公司员工。被告秦佳佳。被告王洪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佳佳、王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