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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499号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佳佳、王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佳佳,王洪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49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3楼。法定代表人喻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席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春霞,公司员工。被告秦佳佳。被告王洪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佳佳、王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