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116号
原告:麦伟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913。
原告:麦俊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2。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董永同,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棣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9。
被告: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号码:XX。
法定代表人:林符。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汉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伟禧、麦俊宏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19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