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财保87号

郭春枝、靳灵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春枝,靳灵焕,李少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87号申请人郭春枝,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靳灵焕,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少博,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郭春枝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西侧(鑫阳花园)1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房产一套(新密房权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靳灵焕、李少博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