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170号原告管某某,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