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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2170号

原告管其亮诉被告赵玉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管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170号原告管某某,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