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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45号

苏立青、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立青,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苏立青。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宽,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立青与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2016)冀1127执3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立青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