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苏立青。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宽,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立青与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2016)冀1127执3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立青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