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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952号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935号。受理日期:2016年7月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细高。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C690**小汽车至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创业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2.3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