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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73号

王红兵与余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兵,余新军,邢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余新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邢明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红兵与被执行人余新军、邢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新军、邢明梅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兵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并承担执行费8195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新军、邢明梅常年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