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724号原告高淑华,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少鸿……(身源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华与被告王少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高淑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兆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