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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724号

高淑华与王少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高淑华,王少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724号原告高淑华,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少鸿……(身源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华与被告王少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高淑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兆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