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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722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李清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李清伟,诸葛福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李清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诸葛福银,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伟、诸葛福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临兰山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诸葛福银位于兰山区通达路50号1号楼××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诸葛福银位于兰山区通达路50号1号楼××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