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658-1号
原告:吕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钟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吕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吕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雪霞
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