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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274号

杨磊与孟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磊,孟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274号

原告:杨磊,女,汉族,汉族,成年人

被告:孟旭东,男,汉族,成年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孟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