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274号
原告:杨磊,女,汉族,汉族,成年人
被告:孟旭东,男,汉族,成年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孟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