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307号原告朱亦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建明,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之杰,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雪娇,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亦斐与被告韩之杰、黄雪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亦斐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雪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亦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雪娇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亦斐撤回对被告黄雪娇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