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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1045号

王兴明与石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明,石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045号原告王兴明,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粤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石振国,男,46岁,汉族,石嘴山市粤海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明与被告石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徐小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