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忠,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富义,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汪世忠、李富义与被执行人杨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