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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349号

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孙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孙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2349号原告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江城机场。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被告孙玉红,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金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钟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