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解永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纪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解永明、孙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解永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庄小区顺和花园3号楼××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解永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庄小区顺和花园3号楼××(所有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