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66号申请人艾艳玲,女。被申请人宋巍,女。
申请人艾艳玲与被申请人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XX的工资账户,保全金额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至额满7.5万元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成国强京X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