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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132号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1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8日,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8日,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