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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42-1号

朱美华、冷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美华,冷光胜,石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朱美华。被执行人冷光胜、石志敏。朱美华申请执行冷光胜、石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美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1349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冷光胜、石志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冷光胜、石志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冷光胜、石志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