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481号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秋平,住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高禄莉,住深圳市。被告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荫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晗、史杰,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444元,退回原告18444元。
审 判 长 范忠文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