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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056号

贾红堂与李丙振、吕成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红堂,李丙振,吕成民,孙青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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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贾红堂。被执行人李丙振。被执行人吕成民。被执行人孙青会。申请执行人贾红堂与被执行人李丙振、吕成民、孙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红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传 才

审判员 陈 先 为

审判员 徐 德 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