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贾红堂。被执行人李丙振。被执行人吕成民。被执行人孙青会。申请执行人贾红堂与被执行人李丙振、吕成民、孙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红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传 才
审判员 陈 先 为
审判员 徐 德 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