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6346.05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237元、执行费799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