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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942号

刘衍庠与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衍庠,陈海平

裁判文书全文

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942号原告刘衍庠,男。被告陈海平,男。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衍庠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还款,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民诉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皓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