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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25号之一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斌、翁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博大水产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陈斌,翁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张晨曦。被执行人福州博大水产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念家胜。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翁碧玉,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翁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