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13号
原告:赵玉华,女,1944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薇,女,198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张紫妍,女,200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八公山新村项目部,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
负责人:不详。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应海,该区区长。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负责人:周应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诉被告赵薇、张紫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八公山新村项目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赵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薇、张紫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八公山新村项目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玉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薇、张紫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八公山新村项目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梁 军
审 判 员 赵红燕
人民陪审员 郭学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