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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675号

惠阳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惠阳财贸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阳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惠阳财贸经济发展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阳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惠阳县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惠阳区淡水大华西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俊,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财贸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名称:惠阳县财贸集团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街道上塘石坑村83号石景花园211号。

法定代表人:严荣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冯竞超,均系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审

第三人:惠州市惠阳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星河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汉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小芳、练可英,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惠阳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作出(2012)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9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惠阳法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惠阳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中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38800元,已由惠阳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其可依规定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