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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51号

李荣斌、刘三虎与董汶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荣斌,刘三虎,董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51号原告李荣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住山西省昔阳县。身份证号:。原告刘三虎,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村民,住山西省兴县。身份证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小勤,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汶俊(DONGWENJUN),,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居民,住太原市。中国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键,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荣斌、刘三虎与被告董汶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斌、刘三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小勤、被告董汶俊的委托代理人刘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荣斌、刘三虎共同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整体股权(100%)转让价格以目标公司转让基准日(2015年3月12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根据,经双方确认整体转让股权(100%)价格为壹仟伍佰万元(¥1500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整体股权转让费柒佰伍拾万元(¥7500000元)人民币;原告将目标公司整体资产移交被告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整体股权转让费柒佰伍拾万元(¥750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目标公司整体资产移交被告,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500万元以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止2016年1月15日利息715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汶俊(DONGWENJUN),(又名董文俊)辩称,合同成立有效,企业也移交了被告,欠转让款属实;消防不合格一直处于整改状态,未进行营业;股权没有进行实际变更,原告并没有变更为被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注册资本1060万元;股东为李荣斌、刘三虎,法定代表人为李荣斌;经营期限:从2006年5月18日至2026年3月15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食用植物油。2015年3月12日,原告李荣斌、刘三虎与被告董汶俊签订了《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荣斌、刘三虎将各自持有的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全部出资(100%股权)整体转让给被告董汶俊,被告董文俊以整体受让二原告的全部出资(股权)的方式收购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之后,由被告董汶俊或被告董汶俊指定的第三方(两人)分别与二原告办理转让出资(股权)手续,组成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原告李荣斌、刘三虎整体股权(100%)转让价格以公司转让基准日(2015年3月12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根据,经双方确认整体转让股权(100%)价格为壹仟伍佰万元(¥15000000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董汶俊支付二原告整体股权转让费柒佰伍拾万元(¥7500000元)人民币,二原告将公司整体资产移交被告三日内,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费柒佰伍拾万元(¥7500000元)。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证件、印章、实物资产、车辆等全部手续和资产,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另查明,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确认上述事实有《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证件、印章移交表、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实物资产移交表、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车辆移交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

原告李荣斌、刘三虎与被告董汶俊签订的《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二原告、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严格履行,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证件、印章、实物资产、车辆等全部资产,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股权转让费,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50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逾期付款应支付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支付欠款15000000元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汶俊(DONGWENJUN),(又名董文俊)支付原告李荣斌、刘三虎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董汶俊(DONGWENJUN),(又名董文俊)支付原告李荣斌、刘三虎15000000元股权转让款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59元,由被告董汶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荣俏娣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樊晓宁

书 记 员  郭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