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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136号

陈绍邦、周江捷与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绍邦,周江捷,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36号原告陈绍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周江捷,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子明,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永情,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韩春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邦、周江捷诉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