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36号原告陈绍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周江捷,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子明,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永情,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韩春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邦、周江捷诉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