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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912号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912号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继东,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朱小平,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黄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宁霖、何天枢,被告黄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平、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1.1元/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根据被告所购房屋面积140.22平方米,其每年物业服务费1850.9元,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将承担每日2%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为“三门峡大中海文化广场”小区服务期间,恪尽职守,竭尽全力做好保洁、安保、消防及维修等物业服务工作。但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含安防费),共计拖欠3701.8元,滞纳金22544元。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两年的物业费及安防费3701.8元、滞纳金22544元(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8月1日,要求付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

被告黄继东辩称:中海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未对大中海文化广场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尽到维护保养义务,对公共秩序和安全环境未尽到维护义务。

经审理查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2栋1504号房屋系黄继东所有,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0.22平方米。2013年3月19日,中海物业公司(甲方)与黄继东(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本协议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经三门峡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1.1元/平方米。物业费收取时间起点为开发建设单位确定的交房日期。业主应按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视为已交房。乙方出租房屋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交纳由双方约定,乙方负连带责任。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月底前旅行交纳下月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为提高效率,甲方鼓励乙方按年度交费。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的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数额的2%/天交纳违约金。中海物业公司盖章确认,黄继东签字确认。入住通知书载明:黄继东正式办理交付手续为2013年3月19日至4月19日。2013年3月19日黄继东缴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安防费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费。合同签订后,中海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自2014年4月1日起,黄继东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安防费。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公司与黄继东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且黄继东也按该协议的约定向中海物业公司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双方后续仍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协议系双务合同,享受服务是权利,承担服务费是义务。中海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心尽责的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中海物业公司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应当及时、积极、认真的予以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以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若业主均不缴纳管理费,将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运转并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后利益受损亦是业主自身。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使双方和谐相处,达到共赢。被告黄继东作为业主理应及时缴纳管理费,履行合同的义务,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黄继东有约束力,故中海物业公司要求黄继东支付物业费及安防费370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是因原告仅电话催款,未张贴缴纳物业费通知或书面催款通知,本院酌定违约金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仅提供图片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也不能证明中海物业服务公司在业主的督促下没有进行纠正,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继东支付原告河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和安防费3701.8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河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黄继东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张玉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