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599号原告苏永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少远,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110184898。委托代理人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510532344。被告虞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范乃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维强,河南福聚律师事所商丘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进与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虞城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进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永进在开庭审理后,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二被告没有异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时撤回对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虞城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永进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梁大红陪审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