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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53号

马华踢与潘文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华踢,潘文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马华踢。被执行人潘文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华踢与被执行人潘文豹故意伤害一案中,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潘文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文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