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特4号申请人付平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付云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平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云飞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付平安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平安自愿自愿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故本案应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索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