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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特4号

付平安与付云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特4号申请人付平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付云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平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云飞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付平安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平安自愿自愿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故本案应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索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