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6733号
原告:叶桂芳。
被告:包忠富。
被告:廖玉。
原告叶桂芳为与被告包忠富、廖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
原告叶桂芳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1月12日,双方对之前的借条进行合并及结算,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了利息,承诺分三次还清,并用承包田作抵押。事后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2日,之后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忠富与廖云女系夫妻关系。故本案被告廖玉女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桂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