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873号
原告:葛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徐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