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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民初38号之一

杨洪全与李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洪全,李庆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24民初38号之一原告杨洪全。委托代理人王民君,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全诉被告李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5元,由原告杨洪全承担。

审 判 长  姜 福

人民陪审员  王作喜

人民陪审员  赵仁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