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24民初38号之一原告杨洪全。委托代理人王民君,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全诉被告李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5元,由原告杨洪全承担。
审 判 长 姜 福
人民陪审员 王作喜
人民陪审员 赵仁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