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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230号之八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傅条云,赵建杨,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23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根有。被执行人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杨。被执行人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被执行人傅条云。被执行人赵建杨。被执行人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根友。被执行人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根有。被执行人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根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现瓜沥镇)大池娄村、山北村、梅林村,建筑面积为32947.58平方米(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29084.39平方米,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3863.19平方米)的工业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面积为379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及存货一批。2016年6月30日,竞买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以8500万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现瓜沥镇)大池娄村、山北村、梅林村,建筑面积为32947.58平方米(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29084.39平方米,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3863.19平方米)的工业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及面积为379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0016号,土地使用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3400014号,内容详见杭中意估(2016)字第037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有代码91330109MA27WHLL30)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一批[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第3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有代码91330109MA27WHLL30)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