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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886-1号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XX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XX,李超,陈春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886-1号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XX,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春菊,女,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李建、XX、李超、陈春菊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审 判 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