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兴智,曾用名林兴彪,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东村村。法定代表人林兴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顺发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南霞美。法定代表人杨友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林兴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顺发鞋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林兴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林兴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兴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清
代理
审判员 骆志鹏
代理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嘉锟速 录 员 金雅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