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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2号

卢文武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文武,胡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卢文武,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胡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卢文武与被执行人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514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